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5号
单位名称:云南璟咏虎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7HDDRDX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凤莱社区下前所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高
现场负责人:吴咏章
云南璟咏虎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租用位于宜良前所月牙塘机制砖厂场地的生产加工石膏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的生产加工石膏板项目自2022年1月开始建设以来,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 你公司的生产加工石膏板项目自2022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6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产业代码(第三类 淘汰类)》《拆除厂区生产设备设施的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 自收到贵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公司就立即停止了该石膏板生产加工作业行为。经咨询,该项目的规模及产能属于淘汰类项目,故公司决定并自行拆除了厂区所有生产设备设施,不再此地从事石膏板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公司已停止该石膏板生产加工作业行为,并自行拆除了厂区所有生产设备设施,不应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特请求贵局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石膏板生产加工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意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确认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两项环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3号)、2023年6月8日《送达回证》和2023年6月19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产业代码(第三类 淘汰类)》《拆除厂区生产设备设施的整改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两项环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