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29号
单位名称:宜良周青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XJ6U1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小渡口
法定代表人:周洪林
宜良周青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但从2023年3月份开始收购洗衣机并进行拆解;
2. 你公司在堆放废旧电机的厂房内放有废机油约160公斤。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承诺书》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收到贵局下达的宜生环责改字〔2023〕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便立即停止对废旧洗衣机的拆解,并承诺今后不再收购废旧洗衣机和废旧电冰箱、废旧电视机的业务;对废机油设置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在定期委托处置废机油之前,及时将处置废机油的数量报贵局备案登记,手续完备后再交由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规范处置。2.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因疫情及市场影响、经营亏损等原因,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及承诺书内容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复核,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立即停止对废旧洗衣机的拆解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的整改工作,并结合其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9号)、2023年6月8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6月15日提交的《整改报告》《承诺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元(¥8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