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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2-8088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6-14 15: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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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15:02 浏览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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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昂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7G39HK7P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乡鸭湖春华苑6栋一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文

现场负责人:袁江

云南昂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的宜良西南鲤鱼塘石灰岩矿山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鲤鱼塘采石场进行凿岩及破碎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使土石(占地面积150㎡)产生无组织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3号)和2023年5月2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对承包的宜良西南鲤鱼塘石灰岩矿山开采项目在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处以罚款叁万壹仟元(¥31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对承包的宜良西南鲤鱼塘石灰岩矿山开采项目在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壹仟元(¥3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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