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9号
单位名称:昆明真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46931051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西岳庙村
法定代表人:叶经龙
现场负责人:许长景
昆明真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8日、4月9日、4月20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尾矿库东北面坝埂堆放约5吨的尾矿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的措施,厂区沉淀池东南面的部分尾矿未采用防渗膜进行覆盖;
2.你公司维修浮选车间生产设施设备产生的废水使用一根埋于尾矿库坝埂下的白色塑料管向外排放废水,外排废水经土沟汇入厂外的沉淀池,沉淀池底部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23〕031号)和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昆明真铜矿业有限公司西岳庙铜矿尾矿库污染防治工程验收情况说明》《昆明真铜矿业有限公司西岳庙铜矿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昆明真铜矿业有限公司西岳庙铜矿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收到你公司申请书后按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4号),并于2023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技术委托合同》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归纳如下:1.按照宜良县应急管理局对尾矿库坝体加固的要求,导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大型机械夹带了尾矿,不是用尾矿来加固坝体的;公司尾矿库坝埂下的白色塑料管不是暗管,是原来设置的雨水引流管,之前已进行过报备。2.公司已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委托云南江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因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生存困难及下一步将把相关工作理顺等原因,特请求贵局从轻处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两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4号)、2023年5月12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5月26日听证会上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其备案工作,依据项目后评价文件及时建设完善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并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在完成项目后评价的自主验收前,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加工;
2.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做好对尾矿库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3.责令你公司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和循环使用池防渗等措施,确保厂区产生的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及时建设完善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并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在完成其自主验收前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加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做好对尾矿库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和循环使用池防渗等措施,确保厂区产生的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