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8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耿家营烤烟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125571885076M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耿家营乡土官村耿家营烟站
法定代表人:赵夸生
宜良县耿家营烤烟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日,我局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投诉反映:“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宜九线的宜良县耿家营烤烟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 ,灰尘较大”。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2023年5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场地上露天堆放有20㎡的锯末,大棚里堆放有30㎡的锯末(大棚一侧未进行围挡)。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5月30日,你合作社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6号)内容已知晓,申请不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愿缴纳罚款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6号)、2023年5月25日《送达回证》和你合作社2023年5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合作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合作社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