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7号
单位名称:云南顶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778667XT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南羊街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
现场负责人:刘广红
云南顶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米果果生产线及小馒头生产线项目于2018年11月份开工建设,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文件;
2.你公司厨房未按照《云南顶旺食品有限公司食堂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2011258)的要求,未使用清洁能源及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米果果生产线及小馒头生产线项目于2018年11月份开工建设,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现该生产线设备已拆除并摆放于厂区车间内封存。该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现已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1号)内容已知晓,申请不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1号)、2023年5月26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