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5号
单位名称:昆明巨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FD3P1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耿家营乡尖山村委会梅子箐老岩脚
法定代表人:王梦辉
现场负责人:文鸽
昆明巨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的宜良黄梨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黄梨山采石场破碎车间外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石粉占地250㎡(约2000吨)、瓜子石占地200㎡(约2000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公司已按照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3〕12号)要求,于2023年3月20日对破碎车间外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石粉占地250㎡(约2000吨)、瓜子石占地200㎡(约2000吨)完成全部覆盖。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亏损等原因,特恳请贵局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积极对此次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2号)、2023年4月20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3年4月28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报告》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8日现场复核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对黄梨山采石场破碎车间外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石粉进一步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黄梨山采石场破碎车间外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石粉进一步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