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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2-80881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26 14: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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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14:3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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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BPBD5L9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玉龙路45号

负责人:王远刚

现场负责人:徐兴淼

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2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分公司位于宜良县狗街镇白莲寺村南侧的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拌合站场地内露天堆存有机制砂200吨(占地面积120㎡),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分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为证。

你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告知你分公司的隶属总公司“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总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合同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宜良县狗街镇白莲寺村拌合站已按照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3〕4号)要求及时对场区内露天堆放的机制砂采取了覆盖、洒水防治扬尘措施。2.根据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此次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违法责任主体应为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3.由于业主方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分公司严重亏损,且为首次违法等原因,特恳请贵局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我局采纳你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分公司已及时对场区内露天堆放的机制砂采取了覆盖、洒水防治扬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4号)、2023年4月20日《送达回证》、你总公司2023年4月28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合同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整改照片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7日现场复核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分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拌合站场区内易产生扬尘的机制砂等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2. 对你分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拌合站场区内易产生扬尘的机制砂等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分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分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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