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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7-71265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26 15: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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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15:43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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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志云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QRGL6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李毛营村324国道旁

经营者:喻志云

宜良志云烧烤店(以下简称“你烧烤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8日,我局接到“12369”群众微信举报反映:“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G324(福昆线)的喻老倌串串香烧烤,下午7:30营业到凌晨三四点,客人噪音大,扰民;烧烤油烟味重,烧烤店相关卫生也极差。”,我局及时指派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烧烤店存在以下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该烧烤店店内用于烧烤及炒饭加工作业的1台烧烤架和2台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烧烤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烧烤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烧烤店积极整改,烧烤架作业区和液化气灶作业区已按要求配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烧烤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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