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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1-79448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25 14: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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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4:5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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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明晖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60420171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竹山乡雨石得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文

现场负责人:李金平

宜良明晖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宜良明晖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完成“对危废暂存间内的所有防汛物资进行清理”问题整改,并按要求规范使用危废暂存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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