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11号
单位名称:宜良显华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6979980926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竹山镇叠水村
法定代表人:殷云红
现场负责人:褚梁
宜良显华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要求建立过滤机油使用的过滤纸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建立过滤机油使用的过滤纸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