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1号
单位名称:湖南达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62228317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4栋1162房
法定代表人:刘新辉
现场负责人:张平
湖南达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2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承包使用管理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宜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混凝土拌合站(以下简称“三分部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使用管理的三分部混凝土拌合站未按照《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工程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路面降尘等,禁止外排。”的要求,由于使用回用废水的抽水泵功率过小,致使该沉淀池废水直接溢流至拌合站外环境的农灌沟内。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拌合站租赁协议》《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8〕1_4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2023年3月22日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承包使用管理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宜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混凝土拌合站的沉淀池部分废水直接溢流至拌合站外环境的农灌沟内的问题后,公司便立即停止场地冲水,采用洒水车抽取沉淀池内积水用于施工道路路面的洒水降尘,并及时更换抽水泵、封堵修补沉淀池的渗漏部位,确保拌合站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2.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因该重点工程项目业主方资金困难、施工期延期6年多及处罚金额过高等原因,特请求贵局减轻处罚。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6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8号)、2023年4月26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5月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