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3号
单位名称:宜良恒光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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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七星社区木渣箐村老石桥
法定代表人:普恒光
宜良恒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2日,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位于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王官营村的煤炭堆存经营场地,煤炭露天堆放,扬尘较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2023年4月13日、4月24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租用位于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王官营村的煤炭堆存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煤炭堆存经营场地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已于2022年7月份开始建设,总投资额约8万元;
2. 你公司煤炭堆存经营场地,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即投入使用;
3. 你公司煤炭堆存经营场地上露天堆存有400吨煤炭,占地面积800㎡,露天堆存的煤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煤炭进货及出货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承诺书》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收到贵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便及时控制租用的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王官营村煤炭堆存经营场地的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贵局环境管理部门咨询办理你煤炭堆存经营场地的环保手续,同时针对村民举报其灰尘污染问题,积极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2.由于疫情影响、市场经营不景气,且咨询贵局环境管理部门得知你煤炭堆存经营场地选址不当无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故公司承诺在2023年5月20日前拆除你煤炭堆存经营场地的所有设施设备,不再进行煤炭储存、集运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特请求贵局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及承诺书内容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你公司未建成该煤炭堆存经营场地的环保设施便投入生产使用与露天堆放煤炭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出现“露天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问题,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合而适用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8号)、2023年4月25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5月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万元的1%处以罚款捌佰元(¥800.00元);
2.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零捌佰元(¥200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