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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2-81171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11 16: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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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16:32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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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玉军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

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吕玉军(以下简称“你”)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宜良县瑞星村委会瑞星村村民电话投诉反映:在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一些灰黑色的东西,像泥巴。接到投诉后,我局随即派出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赴投诉地点分别对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的磷石膏和你等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并督促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周建明对擅自运输倾倒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你租用的土地上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1201.54吨磷石膏进行妥善处置。

根据2023年2月23日周建明在听证会上提交的五组证据材料、补交的周建明与胡维昌签订的《合作协议》、胡维昌与你签订《废料磷石膏综合处理协议》和周建明微信转账支付你运输磷石膏费用的手机截图等材料显示,你与周建明等人共同隐匿了“擅自将东昇公司出库的磷石膏运输倾倒在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你租用的土地上作为肥料使用,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违法事实。据此,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分别进行了调查复核,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周建明擅自同意将东昇公司出库的2021.38吨磷石膏(你提交《东昇公司》过磅单共67张的相关数据显示)交由你找来的云AJ5221等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倾倒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你租用的土地上作为肥料使用,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间,周建明支付你运输费用37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提交的《东昇公司过磅单》共67张、周建明微信支付你运输磷石膏费用37500.00元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4月20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过磅单统计表》及67张清单等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已按照贵局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核实确认周建明等人对堆放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本人租用土地上磷石膏(共计2021.38吨)的两次拉运清理工作。2.本人已如实提供拉运堆放磷石膏的过磅清单,积极协助整改和核实确认磷石膏的清运数量,因处罚金额过高、疫情影响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特请求贵局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整个案件调查等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如实提供拉运堆放磷石膏的过磅清单,积极协助整改和核实确认磷石膏的清运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6号)、2023年4月12日《送达回证》和2023年4月20日你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过磅单统计表》及67张清单相关陈述申辩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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