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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4-6920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1 17:0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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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17:08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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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然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BGFXX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大木兴村

法定代表人:晏玉波

云南然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日,我局应急值班人员接到110报警中心电话反映:“有村民打110电话报警称在狗街镇里营村委会小里营和下山脚营中间机耕路上有人倾倒污物,狗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认定为含油脂废水。”我局随即指派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张相林驾驶自购的鲁A6A6W1吸污车从你公司隔油池清理出的废油脂(约2m³)运输倾倒于狗街镇里营村委会小里营和下山脚营中间机耕路上。2023年3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管道堵塞后,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全面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生产废水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1号)及2023年4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发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你公司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备。

2.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柒仟元(¥47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柒仟元(¥4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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