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7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腾良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L08818P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里仁街土桥官厅巷
经营者:周维娇
现场负责人:许竣强
宜良县腾良小吃店(以下简称“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小吃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小吃店厨房内烧烤车在烧烤加工作业过程中,其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2022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约谈笔录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小吃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告知你小吃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小吃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小吃店于2023年3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3〕9号的相关整改要求,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实施,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理。2.承诺今后在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过程中,会加强管理,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小吃店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小吃店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4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9号)、2023年3月24日《送达回证》和你小吃店2023年3月29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小吃店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小吃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小吃店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