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字〔2023〕4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鲍宗高小吃店
注册号:530*********37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31号
经营者:鲍宗高
现场负责人:李国飞
宜良县鲍宗高小吃店(以下简称“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小吃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小吃店厨房内烧烤车在进行烧烤加工作业过程中,其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小吃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小吃店积极整改,已按要求正常使用烧烤车油烟净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小吃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