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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4-69204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7 16:5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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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16:52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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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律硕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7E9MW05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段翀

现场负责人:何睿候

云南律硕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云南律硕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年产1.5万吨钢结构件项目擅自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该项目的型钢生产线、伸缩房已安装完成,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文件。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6-530125-04-244494)显示,项目总投资为1522.05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6-530125-04-244494)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你公司年产1.5万吨钢结构件项目未取得环境部门审批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年产1.5万吨钢结构件项目的型钢生产线、伸缩房已安装完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无污染物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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