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6号
当事人:周建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周建明(以下简称“你”)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宜良县瑞星村委会瑞星村村民电话投诉反映:在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一些灰黑色的东西,像泥巴。2022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2023年1月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的磷石膏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以宜良舜和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舜和建材”)代理人名义与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协议书》(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协议》”),但你未按照《综合利用协议》进行综合利用,却擅自同意将东昇公司的磷石膏(约1200吨)交由吕玉军运输倾倒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作为肥料使用,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提供的《综合利用协议》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2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1号),通知你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交与东昇公司签订的《综合利用协议》、胡维昌与吕玉军(云南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驷佳公司”)签订的《废料磷石膏综合处理协议》等五组证据材料,主要陈述申辩归纳如下:“1.贵局认定事实不清,将本人确定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2.本案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不应适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3.即便处罚对象应当为本人,即便应当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贵局高达20万元的罚款也并非严格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得出,恳请贵局遵循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本人从宽处理。4.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本案中本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过错、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等从轻从宽情节,请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意见,慎重对本人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根据你听证会上提交的五组证据材料、补交的你与胡维昌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你微信转账支付吕玉军运输磷石膏费用的手机截图材料,我局依法分别进行了调查复核,情况如下:1.你和东昇公司分别提交我局的两份《综合利用协议》中乙方名称等不一致,我局认可东昇公司提交的《综合利用协议》。2.2022年7月16日胡维昌与吕玉军签订《废料磷石膏综合处理协议》中吕玉军备注为驷佳公司的代表,经查,吕玉军与驷佳公司无任何关系,只是东昇公司要求拉运磷石膏必须是综合利用企业,因而吕玉军便在协议书编造为驷佳公司的代表。而事实上驷佳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7日,成立时间在协议签署之后,且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吕玉军是受驷佳公司委托而签署该协议,故该协议效力不予认定。3.你于2022年12月16日至18日三天内积极整改,将擅自同意吕玉军运输倾倒在其租用土地上的1200吨磷石膏分别清运到融鑫建材进行综合利用和东昇公司库区贮存,整改情况我局认可。4.经查,你提交的宜良舜和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C4UHLJ1M)注册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不是你2022年6月与东昇公司签订协议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BRM2D0X7)信息。5.经查,你与胡维昌2022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实际为2023年2月23日晚补签的,有胡维昌录音为证。6.你于2022年11月29日、12月3日、12月4日分三次微信转账37500.00元支付吕玉军找车运输磷石膏的费用,我局予以认可。7.此外,我局在调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在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还有用原土填埋的800余吨磷石膏(吕玉军提供的运输清单显示),现已督促东昇公司和你开展清运回东昇公司库区进行贮存。
综合整个案件调查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1.你与吕玉军借用舜和建材名义为东昇公司销售运输之便,在明知吕玉军会将磷石膏作为有机肥配料使用的情况下还将磷石膏交由吕玉军运输倾倒于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了《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对你听证会上提出的第1、2点意见不予认可;2.我局是严格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之规定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的,你积极整改的行为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自由裁量》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从轻处罚,并在处罚金额计算时已充分进行了考虑;但在听证会后我局调查复核过程中发现,你隐匿与吕玉军共同违法的相关证据,扰乱了我局的调查方向及进程,致使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现在还用原土填埋的大量磷石膏,应当对你依照《自由裁量》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从重处罚。故对你听证会上提出的第3点意见我局不予认可,对第4点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考虑到你目前对北庄村吕玉军租用土地上用原土填埋的磷石膏进行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其危害后果,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的行政处罚将按照《自由裁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4号)、2023年2月3日《送达回证》、你2023年2月9日递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2023年2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1号)、2023年2月23日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你2023年2月23日提交的五组证据材料以及听证会后补交的《合作协议》和微信转账的手机截图以及我局进行调查复核的证据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自由裁量》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在3日内切实将用原土填埋于北庄村吕玉军租用土地上的全部磷石膏清运至东昇公司库区进行贮存,清运单据经东昇公司确认后报我局备查。
2. 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玖万叁仟元(¥193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3日内切实将用原土填埋于北庄村吕玉军租用土地上的全部磷石膏清运至东昇公司库区进行贮存,清运单据经东昇公司确认后报我局备查。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玖万叁仟元(¥19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