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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2-81160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0 15:1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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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15:1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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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7711

法定代表人:沈善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城东郊

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宜良县瑞星村委会瑞星村村民电话投诉反映:在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一些灰黑色的东西,像泥巴。2022年12月5日、12月8日、12月12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位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堆放的磷石膏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周建明以宜良舜和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舜和建材”)代理人名义与你公司签署《磷石膏综合利用协议书》(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协议》”)对你公司产生的磷石膏进行运输、利用、处置,但你公司未对该经营部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致使周建明擅自同意将你公司委托出库综合利用的磷石膏(约1200吨)交由吕玉军运输倾倒于宜良县瑞星村委会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作为肥料使用,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综合利用协议》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2号),通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与舜和建材签订的《综合利用协议》、舜和建材与宜良睿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等五组证据材料,主要陈述申辩归纳如下:“1.公司已经核实过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2.公司与舜和建材签订的《综合利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污染防治要求;3.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督促落实整改。通过此次“委托方擅自将磷石膏堆放并作为肥料使用”的事件,公司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严格明确磷石膏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查缺补漏,从源头抓好磷石膏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请求免于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五组证据材料和结合我局调查复核周建明、吕玉军等人过程中发现北庄村吕玉军租用的土地上还有用原土填埋的800余吨磷石膏(吕玉军提供的运输清单显示)你公司对其整改的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及时终止与舜和建材代理人周建明签订的《综合利用协议》,并积极督促周建明开展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3号)、2023年2月7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3年2月10日递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2023年2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2号)、2023年2月23日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你公司2023年2月23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意见》、五组证据材料以及2023年3月13日提交的《关于2023年磷石膏利用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和《自由裁量》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切实督促周建明在7日内将用原土填埋于北庄村吕玉军租用土地上的全部磷石膏清运至你公司库区进行贮存,清运单据经你公司确认后报我局备查。

2.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切实督促周建明在7日内将用原土填埋于北庄村吕玉军租用土地上的全部磷石膏清运至你公司库区进行贮存,清运单据经你公司确认后报我局备查。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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