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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4-69333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28 14:0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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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2-28 14:01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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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泽程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7KDLL26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乡鸭湖听涛苑10栋2801号

投资人:李杰

宜良泽程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经营部碎石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碎石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即开工建设。2.碎石生产加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3.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砂石料约3000吨(包含石粉约1000吨、占地面积约300㎡,公分石约1000吨、占地面积约200㎡,公厘石约1000吨、占地面积约200㎡)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4.厂区内装卸砂石料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已按照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63号)要求立即停止了碎石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及生产,后经咨询决定拆除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设施,不再进行生产加工碎石。2.目前经营部已拆除该项目的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并对厂区露天堆放的成品砂采取场地合并及覆盖和对进、出厂道路设置喷淋等措施。由于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等原因,特恳请贵局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材料和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经营部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经营部已将碎石生产加工项目的加工生产设备设施全部拆除,消除了碎石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未办理环保手续即开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装卸砂石料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1号)、2023年2月2日《送达回证》、你经营部2023年2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7日现场复核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经营部“未办理环保手续即开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装卸砂石料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 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对厂区堆放的全部成品砂进一步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3. 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40000.00)。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厂区堆放的全部成品砂进一步采取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元(¥4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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