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1号
当事人:艾*全
居民身份证:53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艾*全(以下简称“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25日,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乡政府和石子村民委员会现场查获你在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石子村民委员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东南侧约500米处路边斜坡上倾倒废土,而后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电话联系我局前往现场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随即指派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驾驶挂靠红河恒昌物流有限公司自己的车辆(车牌号:云G72626)从宜良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拉运了一车(约20吨,容积30 m³)污泥擅自倾倒在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石子村民委员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东南侧约500米处路边斜坡上,未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固废应急处置合同》及整改照片等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已按照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61号)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宜良县耿家营彝族苗族乡镇石子村委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东南侧约500米处路边斜坡上的1车黑泥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其全部黑泥(过磅共计27吨)委托具有资质的宜良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2.本人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今后将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因处罚金额过高、当前疫情影响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特请求贵局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61号)、2022年12月20日《送达回证》和你2022年12月2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固废应急处置合同》及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