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43号
当事人:崔*成
居民身份证:411***************
地址:河南省************
崔*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宜良县政府办值班室电话称:“宜良县狗街镇龙华社区下任营村后山上,有人拉了几车废旧塑料垃圾倾倒在农户地里,倾倒人员已被村民抓住,同时已报告狗街派出所,派出所人员已到达现场,请我局调查处理”。我局随即指派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组织驾驶员张*胜驾驶云F6***1解放牌双桥车运输废弃塑料渣擅自倾倒于宜良县狗街镇下任营后山小白凹,未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与华宁万鑫再生资源有限签订的《重渣处理协议》复印件、你提供的《华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华宁县城市建筑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类)集中处置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华环审〔2018〕10号)复印件、华宁万鑫再生资源有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1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重渣处理协议》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已按照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62号)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宜良县狗街镇龙华社区下任营村后山的3车废旧塑料进行及时清理,并将其全部废旧塑料(共计35.7吨)委托具有资质的华宁万鑫再生资源有限进行妥善处置。2.本人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今后将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因处罚金额过高、当前疫情影响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1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62号)、2022年11月29日《送达回证》和你2022年12月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重渣处理协议》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