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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35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07 11: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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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37号

发布时间:2022-12-07 11:28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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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县云贵空心砖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53012560018509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章堡村

经营者:张云贵

现场负责人:李建红

宜良县云贵空心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1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露天堆存的山沙300吨(占地面积120㎡)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手续要求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砖厂提交的《宜良县云贵空心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3055号)》、《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宜良县云贵空心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宜环保〔2013〕120号)》等证据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砖厂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砖厂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56号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厂区露天堆放的300吨山砂(占地面积120㎡)采取了封闭密闭措施;2.砖厂已积极进行了整改,由于疫情影响及经营困难等原因,300吨山砂加工完后将暂停生产,特请求贵局免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砖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砖厂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56号)、202211月11日《送达回证》和你砖厂于2022年11月1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砖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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