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42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南羊镇乐道村经国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MPQ8D2R
地址:宜良县南羊镇乐道村
经营者:袁自永
宜良县南羊镇乐道村经国沙场(以下简称“沙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沙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沙场露天堆存有石粉90吨(占地100㎡)、水洗砂30吨(占地20㎡)、瓜子石10吨(占地10㎡),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45号)等证据为证。
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告知你沙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沙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沙场经营者(袁自永)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5号),后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将其告知书张贴于你沙场大门口。你沙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后在南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数次对你沙场的说服教育下,经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沙场场区已设置一定围挡,易产生扬尘的石粉、水洗砂采取了部分覆盖及洒水降尘的措施。
综合整体案件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沙场已按照整改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对场区已设置一定围挡,对易产生扬尘的石粉、水洗砂采取了部分覆盖及洒水降尘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沙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5号)、2022年10月14日《送达回证》(袁自永拒签)、《关于对宜良县南羊镇乐道村经国沙场教育说服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宜良县南羊镇乐道村经国沙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沙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沙场立即对场区石粉、水洗沙、瓜子石进一步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对你沙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两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场区石粉、水洗沙、瓜子石进一步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两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沙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沙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沙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