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40号
当事人:张*春
身份证号码:53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张*春(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对你租用经营的宜良匡远街道办大渡村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的100吨(60m2)公厘石、200吨(200m2)石粉、300吨(200m2)拌好的物料(石粉、公厘石、公分石混合)、100吨(100㎡)瓜子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59号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石粉砂进行了清运;2.对露天堆放的瓜子石及拌好的物料进行覆盖遮挡、洒水降尘;3.已积极进行了整改,由于疫情影响及经营困难等原因,特请求贵局免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59号)、2022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和你于2022年11月20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