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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3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25 11:2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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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35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1:24 浏览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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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新区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25697984715B    

地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发达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圣

现场负责人:张永胜

宜良新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21年8月增设精神科55张床位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2270.6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医院提交的《宜良新区医院精神科投资情况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9号)、2022年11月9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医院“增设精神科55张床位项目”三个月内办理环保手续,项目在填报排污登记表和“三同时”及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处以罚款玖佰元(¥9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增设精神科55张床位项目”的环保手续,项目在填报排污登记表和“三同时”及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玖佰元(¥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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