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6号
单位名称:云南美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68142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金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郑明金
云南美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2日、8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全自动喷涂生产线的静电布袋除尘器停运,未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农村荒滩租赁开发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10月27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设备购销合同》、《项目环保情况说明技术审查会意见》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及时联系厂家维修技术人员清除了布袋除尘器故障,现布袋除尘器已恢复正常运行;邀请环保专家对公司“消防通风设备和电缆桥架项目”召开相关技术审查会,建立了项目使用的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塑粉)台账及相关记录。2.由于疫情影响、全国经济困难及公司经营举步维艰等因素,特请求贵局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及时清除布袋除尘器故障,现已恢复正常运行,且建立了项目使用的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塑粉)台账及相关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7号)、2022年10月20日《送达回证》和2022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