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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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勇
宜良丰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日、10月8日、10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未如实查验项目区所有废水收集处理管道回用不外排的可行情况,致使直接连通到外环境的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旁白色塑料水管及活性炭过滤池底部管道设置至今。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5〕18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网站公示截图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10月28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及与技术单位签订重新开展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同书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根据贵局2022年9月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48号)的要求,公司便立即停止了生产并及时将直接连通外环境的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旁白色塑料水管和活性炭过滤池底部管道进行拆除及封堵。2.通过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公司的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项目环境竣工验收过程中现场查验不实以及验收公示材料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决定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3个月内重新开展“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承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之前不投入生产使用。3.公司系一家小微企业,由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将直接连通外环境的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旁白色塑料水管和活性炭过滤池底部管道进行拆除及封堵,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重新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8号)、2022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和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及与技术单位签订重新开展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同书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3个月内重新开展“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之前不得投入生产,处以罚款3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3个月内重新开展“农产品加工及冷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