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3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易东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NX7G69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事处南羊火车站粮管所内
经营者:陈云
宜良县易东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家具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油漆房打磨及喷底上漆工段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有效措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家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告知你家具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家具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家具厂于2022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承诺书》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家具厂自2022年9月7日、10月8日分别收到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又于2022年10月16日收到宜良县公安局南羊派出所危房整改通知书。因房屋系租用的,难以改造及整改,特决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全拆除油漆打磨房中的所有设备电器,不再进行喷漆作业。2.家具厂已作出承诺在2022年10月30日前完全拆除油漆打磨房中的所有设备电器,不再进行喷漆作业,特请求贵局给予免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家具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家具厂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全拆除油漆打磨房中的所有设备电器,不再进行喷漆作业,将切实消除厂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对外环境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家具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4号)、2022年10月8日《送达回证》和你家具厂2022年10月17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承诺书》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家具厂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家具厂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全拆除油漆打磨房中的所有设备电器,处以罚款2万元。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家具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上述整改要求,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全拆除油漆打磨房中的所有设备电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家具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家具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家具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家具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