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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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光贤
罗平县合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9日、9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使用管理的宜良县北古城镇香树坡拌合站生产及生活废水未按照《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回用,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工程(昆明段)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复印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曲靖三宝至昆明清水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7〕58号)复印件、罗平县合兴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承包合同》复印件和《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22〕07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2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已按照贵局下达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宜良县北古城镇香树坡拌合站产生废水的外排口进行封堵,厂区全部废水集中收集经三级沉淀后回用不外排。2.公司已积极整改,并承诺在今后的营运过程中将严格遵照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宜良县北古城镇香树坡拌合站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确保拌合站产生的所有废水回用不外排。3.因当前经营困难,处罚金额过高,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结合其过错程度(排口封堵不严实)及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和效果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优化环境执法方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昆生环通[2022]15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9号)、2022年9月29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2年10月1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