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19号
单位名称: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4801126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狗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现场负责人:刘卫琼
宜良宏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4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堆放的废机油806.4公斤,自2020年7月验收以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机油管理计划及建立废机油管理相关台账;
2. 公司厂区东侧斜坡上堆放的约120吨混凝土废料及沉淀池内泥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防护措施及未落实公司环保手续中的有关要求,擅自堆放在厂区东侧斜坡上。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1〕230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255848011266001P)复印件、《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废机油管理计划制定及废机油管理相关台账的建立,并于2022年9月25日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危险废物(经鉴别和称重为480公斤)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已按照贵局下达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与云南协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危废收集、贮存合同妥善处置危废,并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及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等;公司擅自将产生的混凝土废料及沉淀池内泥沙堆放于厂区东侧斜坡上的问题也积极进行整改,妥善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并购买600余吨红土和200棵树苗对厂区东侧斜坡进行植树绿化。2.目前公司已积极完成了整改工作,并承诺在今后的营运过程中将严格遵照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环保工作。3.因当前疫情影响及公司经营困难,处罚金额过高,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并结合其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1号)、2022年9月29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2年10月1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