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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0-61672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0-13 18: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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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10-13 18:36 浏览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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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县高登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4696728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村委会狗街子村

投资人:卢哲军

现场负责人:卢叶红

宜良县高登免烧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砖厂露天堆存的砂石料600吨(1000㎡)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手续要求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砖厂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复印件、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宜良县高登免烧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宜环保〔2012〕166号)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砖厂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砖厂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42号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露天堆放的600吨(1000m2)砂石料进行严密覆盖,并加装了高于堆存物高度的严密防尘围栏;2.砖厂已及时进行了整改,由于时间紧、又处于疫情静态管理期间,整改不到之处将在下步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并承诺在今后对厂区堆放的砂石料将持续做好防尘污染措施工作,特请求贵局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砖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砖厂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42号)、2022年9月1日《送达回证》和你砖厂2022年9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该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砖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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