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14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东南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75516512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蓬莱村委会青山村
投资人:周学说
宜良县东南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8日、8月10日,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加油区、洗车场产生的洗车废水及生活废水未按照《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宜良县东南加油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宜环保〔2012〕37号)《洗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处理回用,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宜良县东南加油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宜环保〔2012〕37号)《宜良县东南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宜良县东南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宜良县东南加油站洗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22]070号)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油站于2022年9月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加油站已按照贵局下达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洗车场区、加油区、厨房区等处均设置废水收集管道,项目内产生的全部废水经管道集中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2.加油站已积极整改,并承诺在今后的营运过程中将严格遵照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确保项目废水回用不外排。3.因当前经营困难,处罚金额过高,特请求贵局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加油站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加油站已及时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36号)的相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加油站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6号)、2022年8月29日《送达回证》和你加油站2022年9月1日提交的《宜良县东南加油站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加油站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要求,一个月内完善建设项目所有废水回用不外排环境保护设施的整改工作。
2、 对你加油站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善建设项目所有废水回用不外排环境保护设施的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加油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加油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