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10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红超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Q9ADL2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小渡口石门砍村口
经营者:余红超
现场负责人:余永光
宜良县红超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部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公分石约200吨(200㎡)、瓜子石约20吨(30㎡)、石粉约100吨(150㎡),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22年8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35号的相关整改要求,及时对堆放在外的石粉、瓜子石及公分石采取严密覆盖措施,并加装防尘围栏,在此过程中未出现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2.经营部已及时进行了整改,今后堆放砂石料将持续做好防尘污染措施工作,特请求贵局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经营部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经营部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5号)、2022年8月5日《送达回证》和你经营部2022年8月9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