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32号
当事人:陆*泉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
陆*泉(以下简称“你”)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2022”专项执法组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货架组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货架组装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县(石林、阳宗海)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房出租合同》、现场照片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8月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32号、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2号的相关要求,于2022年8月3日完成了货架加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网上申报的整改工作。2.本人并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特请求贵局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2号)、2022年7月26日《送达回证》和2022年8月4日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