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4号
单位名称: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7636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大梅子村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桦
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6月2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于2021年8月擅自动工建设“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2021年12月基本建成,项目投资657.5万元;
2. 你公司“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2年5月30日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4-530125-04-01-773810)、《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7月2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自2021年4月积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来,也同时做好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因该项目环评文本未通过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现正补充完善申报中;2.按照宜良县加快推进“一县一业”的相关要求,公司接纳了县城清理出的屠宰小户进行集中屠宰,故于2022年5月30日前调试使用该项目的生产线;3.公司已按照宜生环〔2022〕24号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厂区雨污分流、血水收集等整改工作,特恳请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两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24号)、2022年7月13日《送达回证》和2022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三个月内完成“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57.5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6.575万元;
2. 责令你公司在取得该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和及时申办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6.5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