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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55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11 17: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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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17:07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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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郜*洋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

地址:河南省辉县市******

郜*洋 (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4日,昆明市2022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2022绿剑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租用经营的洗沙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4000吨砂石原料和700吨成品沙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县(石林、阳宗海)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7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已按照宜生环责改〔2022〕30号的相关要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就完成了砂石料及成品沙全覆盖的整改工作。2.本人系租用宜良县德马洗砂厂的从事山砂代加工的个人,受房地产低迷、疫情等大环境影响,亏损严重,特恳请贵局免于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照片,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30号)、2022年7月21日《送达回证》、2022年7月2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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