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13号
云南首农饲料有限公司:
2022年6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万吨畜禽饲料生产线擅自于2021年4月建设,2022年6月上旬项目设备主体框架基本建成,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显示,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501.52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4-530125-04-01-575132)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