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5号
单位名称:宜良花兰山砂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86382598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龙洞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高明
宜良花兰山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1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收费科执法人员同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范围内堆存有砂石料约10余万立方,未采取不低于堆放物围挡、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直接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关于对<宜良县北古城镇花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生环〔2020〕154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0]4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积极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及时采取覆盖及洒水喷淋等防扬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25号)、2022年7月15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2年7月20日提交的《宜良花兰山砂石料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