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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045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01 12: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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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12:02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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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昊塑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2020年7月15日从昆明市小石坝搬迁至宜良工业园区云南四平宏深鼓风机有限公司内,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为73.8万元;项目于2021年5月完成安装开始生产,未验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撤除厂区所有生产设备设施、自行实施关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两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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