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9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浩浩饵块加工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M2XW88A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永新村委会大渡口村九社
经营者:蔡绍勇
宜良县浩浩饵块加工坊(以下简称“加工坊”)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2022”专项执法组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饵块加工坊车间下方地下室北侧围墙外设置两处PVC管外排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县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2〕-05101号)等证据为证。
你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告知你加工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工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加工坊外排废水属机械故障,非故意为之;2.外排废水量少,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并消除污染;3.鉴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希望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好能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加工坊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加工坊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加工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加工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29号)、2022年7月13日《送达回证》和你加工坊2022年7月1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加工坊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加工坊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坊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加工坊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加工坊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加工坊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