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16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2394053C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土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健
现场负责人:沈星辰
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9日、6月12日和6月1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厂区的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2. 擅自堆存于厂区路面的2000余吨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部分渗滤液流入雨水沟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2〕050号)、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收到申请书后按程序于2022年7月1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没有逃避监管行为的故意,没有完成相关监测任务是受厂区干旱缺水、雨水不外排所致。现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特恳请贵局免于或从轻处罚。
综合听证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整改材料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两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16号)、2022年6月15日《送达回证》、2022年6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2〕3号)、2022年6月21日《送达回证》、2022年7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你公司2022年6月20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辩》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的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