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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061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14 15:3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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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14 15:31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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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7711

地址:宜良县城东郊

法定代表人:沈善波

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2日、5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的磷石膏(约1.8万吨)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在厂区内违法堆存;2.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2号调节池的污水与雨水混合后溢出排入雨水沟,最终排入南盘江;3.你公司向水体排放酸液;4.你公司的雨水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监测频次要求,下雨时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2〕035号、040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21号)、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2页)、《自行监测方案》(节选7页)、《排污许可证》(正本1页、副本节选4页)、《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4页)、《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整改技术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保〔2009〕171号)、《磷石膏综合利用协议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6月13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综合听证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听证申辩肯定了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程序合法,听证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21号)、2022年6月9日《送达回证》、2022年6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2〕2号)、2022年6月14日《送达回证》、2022年6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你公司2022年6月13日提交的《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的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厂区违法堆放磷石膏的行为,处以罚款55万元;

2. 责令你公司确保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排放外环境,处以罚款35万元;

3. 责令你公司2022年8月31日前做好厂区“雨污分流”工作,严禁向水体排放酸液,处以罚款45万元;

4. 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工作,处以罚款12.5万元。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公司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1. 对磷石膏堆场采取“三防措施”,规范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有效收集渗滤液,确保渗滤液不外排;2.确保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排放外环境;3.2022年8月31日前做好厂区“雨污分流”工作,严禁向水体排放酸液;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雨水排口开展自行监测。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4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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