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4号
单位名称:昆明乐力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7110244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沛哲
现场负责人:李久智
昆明乐力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收费科执法人员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执法人员在“2022绿剑第一批专项执法行动”中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建成1条1万吨/年预混合料生产线;于2022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的1万吨/年浓缩饲料生产线,以上两条生产线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核查,1万吨/年浓缩饲料生产线投资额为26.5万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宜环保〔2014〕67号)、手机转账凭证、购买设备情况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28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28号)、2022年6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建成1条1万吨/年预混合料生产线存在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再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及时对已建成的1万吨/年预混合料生产线和擅自开工建设的1万吨/年浓缩饲料生产线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及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处以罚款0.61万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及时对已建成的1万吨/年预混合料生产线和擅自开工建设的1万吨/年浓缩饲料生产线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及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陆仟壹佰元整(6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7月14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4号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昆明乐力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送 达 地 点 | 昆明乐力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两人签字) | |
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