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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042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15 11:2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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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11:25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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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雯鑫食品厂:

经查,你厂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纸质台账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9号)、《宜良县雯鑫食品厂整改报告》、《2022年宜良县雯鑫食品厂监测方案》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现因你厂积极整改,及时按照相关整改时限要求完成了纸质台账的整改工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厂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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