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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47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09 15:3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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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15:33 浏览次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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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明丰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6161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永丰村委会左营村宜马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梁龙富

现场负责人:刘明金

宜良明丰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联合执法丽江组同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4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造纸厂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造纸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提交2021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2.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限改字〔2022〕1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造纸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告知你造纸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造纸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造纸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2022年5月19日上报2021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2.2022年5月10日与云南沁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合同》,约定资料收齐后两周内完成编制,特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造纸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造纸厂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造纸厂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已于2022年5月1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的第四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造纸厂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造纸厂积极整改,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造纸厂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17号)、2022年5月12日《送达回证》和你造纸厂2022年5月20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的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造纸厂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造纸厂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 责令你造纸厂限期一个月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处罚款1万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造纸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造纸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造纸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造纸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分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造纸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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