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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06-6413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09 12:01
名 称: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书——宜农(动监)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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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书——宜农(动监)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12:01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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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住址: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委会********。                

当事人运输未附检疫证明动物(商品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30日13时03分左右,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宜良南绕城高速宜良北收费站通知,查扣了一车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商品猪,要求派人到现场查验处置。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黄**于2022年5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从石林县黑模村一养殖户家中购买了2头商品猪(每头生猪重约150公斤左右),用自家的五菱牌微型货车(云AT****)沿着昆石高速公路向宜良方向行驶至宜良县南绕城高速古城北下口,准备运到运输到北墩子村家中饲养。在购买2头商品猪时,黄**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补检临床检查为健康。涉案商品猪货值为¥28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2年5月30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黄**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未附检疫证明动物违法事实及2头商品猪货值2830元;证据二:在当事人黄**陪同下对运输生猪车辆现场进行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有未附检疫证明商品猪2头,运输车辆为云AT****五菱牌微型货车,车主为黄**本人;经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2年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运输未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商品猪)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责令改正后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一定金额罚款,既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 **** *****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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