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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05-5362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27 12:00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人社监罚字〔2022〕第001号)
文号: 关键字: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人社监罚字〔2022〕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12:00 浏览次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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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锋,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乡鸭湖春锦苑C1-3-12号商铺1楼)

案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立案查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我局于2022年426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戴峰邮寄送达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宜人社监询字[2022]第008号),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2022年57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戴峰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 008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至今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投诉登记表、工资拖欠统计表、投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部分劳动者的询问笔录、《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宜人社监询字[2022]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 00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 009号)

行政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良县中国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户名:宜良县财政局,缴款账号:242139010400049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救济途径: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缴款期满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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