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www.kmy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750659971-202204-52878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29 16:0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4-29 16:04 浏览次数:140
字号:[ ]

当事人:宜良县竹恩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热龙潭昆石公路南侧

经营者:刘春云

现场负责人:刘春云

宜良县竹恩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露天堆放的水洗砂约100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22年4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自2022年2月20日因经营不善就一直停售至今。2.经营部在2021年7月已经安装了喷淋降尘设施及搭建防尘大棚,并且喷淋降尘设施能实现全面覆盖堆场。3.2022年3月3日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现场检查责令整改后,经营部于当天就进行了整改,对堆放在外的约100吨水洗砂挪至防尘大棚内,在挪至过程中进行全程喷淋降尘,未出现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现象。综上所述,特请求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经营部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经营部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经营部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经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06号)、2022年3月28日《送达回证》、2022年4月2日你经营部递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4月26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2〕6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宜良县竹恩建材经营部

  送 达 地 点

宜良县竹恩建材经营部

  送 达 方 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友情链接